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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人社发〔2018〕3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提高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8

  • 发文字号: 内人社发〔2018〕32号
  •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8-07-2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8-01-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要求,并结合2018年中央补助资金预拨情况,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18元基础养老金,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养老金达到128元。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按照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搞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积极引导已参保群众提高缴费档次,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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