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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业务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2-10-1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 生效日期: 2022-10-17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职工,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落实“家人、家事”服务理念,方便缴存职工办理租住商品房提取业务,切实提升为民服务效率,经中心研究决定,优化调整租住商品房提取业务,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简化提取要件

职工及配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首次提取时需提供缴存地住建部门或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结果(房屋套数为0);已实现不动产信息共享的市区缴存职工不需提供房屋信息查询结果,以共享结果为准。

房屋信息查询结果由原来的每季度提供一次调整为一年提供一次(自提供之日起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再次提取的,只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或单身声明和住房公积金卡,可通过柜面或线上途径直接办理。

二、优化提取方式

同一自然年度租房提取业务即可每季度办理一次,也可多个季度累计办理,每季度提取额度3000元。

三、注意事项

1.职工及配偶在提供房屋信息查询结果的同时,还要满足无住房消费类(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自住住房提取,下同)提取记录的条件。

2.如职工及配偶有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且可提供真实有效房屋转让相关手续,经审核通过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3.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不能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4.房屋信息查询结果有效期内,职工及配偶房产情况发生变化的,请自动终止租房提取业务;中心不定期抽查租房提取业务,核实房屋信息,若房屋信息与实际不符的,职工需退回提取资金。

5.租房提取业务可在季度或自然年度内任一个工作日办理。为防止提取业务过度集中,影响效率,造成不必要等候,提倡职工错峰办理。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7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1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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