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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条件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1-09-0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 生效日期: 2021-09-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

为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因离职、婚姻变更、死亡等原因形成的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降低贷后风险,对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条件调整如下:

一、办理条件

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时,需在1个月内办理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

1.借款人离职后(不含异地转出人员)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借款人因离婚房屋产权发生变更,产权人为非缴存人的;

3.借款人死亡,房屋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非缴存人的;

4.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所需资料

1.贷款经办机构为职工开具《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或继承人携带《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和身份证到中心委托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申请,不需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3.住房公积金卡;

4.个人信用报告(由经办网点打印)。

三、缴存基数

贷后停缴职工缴存基数核定与其他个人自愿缴存者一致,可在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社平工资或社平工资60%两个档次自选。缴存基数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具体标准以中心公布数据为准。

其他规定仍按照《唐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唐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填写)

2.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9月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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