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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市住金字〔2024〕16号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综合#

阅读量:70

  • 发文字号: 运市住金字〔2024〕16号
  • 发文单位: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9-1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 生效日期: 2024-05-18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部室、管理部:

  根据《山西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要求,为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中心党组研究,决定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具体如下:

  一、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20%。

  二、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自2024年5月18日起,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2024年5月18日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

  三、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对高层次人才、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现役军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100万元基础上上浮20%。

  四、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与公积金缴存时间和账户余额挂钩。

  五、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贷”标准,对于2014

  年12月31日前发放并在申请贷款前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不再

  记入公积金贷款次数。

  六、只将购房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作

  为认定标准。

  七、扩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范围,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可同时申请提取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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