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并公积金〔2017〕51号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7

  • 发文字号: 并公积金〔2017〕51号
  • 发文单位: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08-2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 生效日期: 2017-09-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铁路分中心,稽查队,各分理处、处室: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晋建金函〔2017〕855号)文件规定,现将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调整如下:
   一、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原单位申请办理封存;
   二、缴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符合住房消费相关政策时可以申请提取;
   三、缴存职工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重新就业,需由原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同城转移;
   四、缴存职工在太原市行政区域以外重新就业,需由本人向新单位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接续。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8月28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太原-住房公积金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