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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人社厅发〔2018〕49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5

  • 发文字号: 晋人社厅发〔2018〕49号
  • 发文单位: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8-05-29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山西省
  • 生效日期: 2018-05-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收入水平,使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自2018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比例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今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此比例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自行调整。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调剂使用的市,统筹区域内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市政府所在地标准的,按市政府所在地标准执行。

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直接关系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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