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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人社厅发〔2017〕28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6

  • 发文字号: 晋人社厅发〔2017〕28号
  • 发文单位: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7-04-13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山西省
  • 生效日期: 2017-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部分由1%降至0.7%,个人部分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4月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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