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邕各部队: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广西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3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警备区关于印发<南宁市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28号)精神,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资金管理,方便随军家属申报,现将《申报南宁市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的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宁 市 财 政 局
南宁警备区政治部
2014年5月9日
申报南宁市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
生活补助的操作规程
一、申报条件
根据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申报南宁市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的随军家属,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南宁市城区内(不含六县)服役的现役军人配偶;
(二)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
(三)与现役军人一起随队生活,南宁市户籍,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失业登记3个月以上,且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二、申报材料
(一)南宁市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申请表;
(二)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军人家属随军报告审批表(复印件,加盖批准机关印章);
(三)随军家属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配偶的军人证件(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官证)、结婚证件(复印件);
(四)随军家属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五)随军家属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个人实名账户。
三、办理流程
每年6月、12月各一次,分别办理1-6月和7-12月生活补助。
(一)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随军家属,填写好《南宁市随军家属未就业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1),报所在团以上政治机关或独立单位。
(二)初审(5月、11月底前)。团以上政治机关或独立单位初审随军家属未就业情况,并收集认定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初审后,在申请对象居住社区(或营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领取生活补助的人员名单、部队代号、配偶姓名、时间、标准和金额等)。公示无异议的,汇总人员信息,向南宁警备区政治部申报,并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公示证明;南宁市随军家属申请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情况明细表(附件2)。
(三)复核(6月、12月15日前)。南宁警备区政治部审核各部队上报材料,填写南宁市随军家属申请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核实并公示5个工作日。
(四)认定(6月、12月底前)。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南宁警备区政治部下文明确享受当期生活补助的随军家属名单、金额。
四、补助停发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月起停发生活补助:
(一)随军家属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部队内实现就业的,或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
(二)随军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就业安置,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部门、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提供的就业培训的;
(三)随军家属户口迁出南宁,或与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
(四)随军家属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五)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发放期限累计达36个月,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地区发放期限累计达到60个月的;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七)随军家属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八)军人退出现役的,或者调离南宁市区的;
(九)军人被取消军籍的;
(十)军人死亡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领取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条件的。
五、其他要求
为方便随军家属申报,提高工作效率,南宁市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申报工作与自治区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申报工作同步进行。
附件:1. 南宁市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申请表
2. 南宁市随军家属申请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情况明细表
3. 南宁市随军家属申请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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