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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人社发〔2011〕116号 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我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1

  • 发文字号: 南人社发〔2011〕116号
  • 发文单位: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1-09-20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 生效日期: 2011-09-2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我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0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桂人社发〔2011〕105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工作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缴费基数和缴费率

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率,按照我市现行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率为市本级用人单位按8%,个人按2%缴纳。市属各县在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用人单位按6%,个人按2%缴纳,从2012年1月1日起各县统一按市本级的缴费率缴纳。

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大额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一次性缴纳,个人按0.25%一次性缴纳。

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未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统筹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处理

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已经缴纳2011年7月之后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经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全额退回应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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