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现将《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居住且现未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符合自治区和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可按照本实施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可通过自主办理或委托机构代办等模式开展自愿缴存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转移、销户及缴存
第五条 管理中心应为自愿缴存人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自愿缴存人应与管理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具体流程及所需材料由管理中心根据业务管理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尚未销户的缴存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自愿缴存,并可将已有的个人账户及余额转移至自愿缴存管理。
第八条 自愿缴存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将自愿缴存个人账户及余额转移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第九条 自愿缴存人的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以自愿为原则,由自愿缴存人在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缴存上下限之间自主确定。
第十条 自愿缴存基数、月缴存额每年可调整一次,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应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 自愿缴存人应采用委托划扣等缴存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管理中心将相应款项计入自愿缴存人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自愿缴存人应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3个月未正常缴存的,账户状态即转为封存管理。自愿缴存人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自愿缴存人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自愿销户的,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办理自愿缴存。
第十四条 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自愿缴存人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所涉及相关税费,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自愿缴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非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建自住住房的(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二)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三)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 国家、自治区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自愿缴存人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自愿销户的;
(二)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自愿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可开展缴存余额对冲还贷、对冲支付租金等业务,以提高办理提取业务的便捷度。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自愿缴存人从开设个人账户起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自愿缴存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仅支持自愿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脱贫攻坚带头人、烈士遗属等有突出贡献群体中的自愿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有优先贷款的权利。
第二十条 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按多存多贷、长存多贷原则确定,应当与自愿缴存人的缴存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且不超过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第二十一条 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应超过自愿缴存人10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乘以缴存时间系数的乘积。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为自愿缴存的,夫妻双方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但应各自乘以各自的缴存时间系数。
借款人夫妻一方为自愿缴存,另一方为单位缴存的,贷款额度应不超过自愿缴存一方的贷款额度与单位缴存一方可申请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之和。
第二十二条 自愿缴存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按以下标准递增确定缴存时间系数:
(一)自愿缴存人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3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8;
(二)缴存24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
(三)缴存36个月至47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四)缴存48个月至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1;
(五)缴存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
第二十三条 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应符合管理中心对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规定,即月还款额与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挂钩,月收入认定以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
第二十四条 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应当继续履行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且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
第二十五条 在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自愿缴存人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按月对冲偿还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将提前收回贷款:
(一)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履行本办法缴存义务的;
(二)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发生贷款逾期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四)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
发生前款第(三)项情形的,管理中心还应将自愿缴存人失信信息向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述及的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事项,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南宁-住房公积金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