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简化材料,方便职工办理业务,结合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及我市网络服务平台搭建工作的情况,现就简化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租房提取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通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调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至管理中心服务网点申请办理转移手续,无需提供原工作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调出管理中心的职工,原则上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由职工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二、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材料。非首次办理还贷提取的职工办理还贷提取业务时(除部分提前还款和结清外),无需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还款凭证。
三、调整无房职工租房提取条件、额度及材料。
对《关于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南金管〔2015〕2号)中的租赁商品住房提取材料及额度调整如下:
(一)在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且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可申请租房提取。
(二)提取额度从以家庭为单位计算改为以个人为单位计算。职工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三)每人每月可提取的最高限额为480元;每年可提取1次,可累计提取。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可分别申请。
(四)申请提取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可提取金额的,不足部分以后年度不再补提。
四、管理中心将通过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网查询对职工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进行核实,发现职工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没收其提交的所有材料,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8日
南宁-住房公积金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