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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调整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及待遇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12-09-2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 生效日期: 2012-09-28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逐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政府批准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及待遇标准作部分调整:
   一、转外就医管理
   省内医疗机构因技术设备等原因不能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时,除按原规定可转往北京、上海、天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外,也可转往其他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提高门诊大额疾病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患有两种以上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门诊大额疾病,经鉴定,可同时享受多种相应疾病门诊大额疾病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肾功能衰竭后的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脏器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肺源性心脏病,慢性白血病,血友病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5%。
   三、提高未成年人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待遇标准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包括大学生)患有心脏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和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给予二次补偿,报销比例合计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80%。年度报销总额不受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限制。
   四、急诊就医待遇管理
   参保人员急诊就医后转住院连续治疗的,急诊费用和住院费用一并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网络实时结算,个人只负担一次起付金。
   五、住院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行择期手术术前检查可在同一医院门诊进行,门诊检查费用纳入住院费用一并计算。
   特此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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