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6月30日前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三、调整标准
(一)缴存基数
自201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6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1.根据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南宁市统计局提供的2016年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8560元,据此计算出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68560×3÷12=17140元。
2.2017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南宁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三)月缴存额上下限
1.2017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2%。
2.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2016年月平均工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2016年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2017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7140×12%=2057元,合计为4114元。
4.根据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目前南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据此计算出2017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均为1400×5%=70元,合计为140元(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下限随之调整)。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应为全部符合规定的职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二)本年度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缴存单位因上年绩效奖金发放不及时,造成未能列入本次调整的,绩效奖金可单独补缴一次。
(三)有关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文件、资料、表格及业务办理要求,可登录南宁住房公积金网(www.nngjj.com)查阅、下载。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0日
南宁-住房公积金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