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效盘活结余资金,支持我市职工住房消费,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有关规定
取消购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对房屋套数和贷款次数的限制,缴存职工可在全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办理购建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手续。
二、 适度放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不再对申请人查询家庭持有住房套数。职工家庭可以申请二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必须已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禁止发放第三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纯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已使用并结清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二)组合贷款:职工家庭办理组合贷款,除满足纯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条件外,还必须同时符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要求。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组合贷款时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三、 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申请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达到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申请职工夫妻双方月缴存额合计达到1500元(含1500元)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60万元。在北部湾经济区内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四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南宁购房的可参照此条件申请异地同城化贷款。
四、大力支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职工贷款需求
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向低收入或住房困难户职工家庭的政策倾斜,支持南宁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作为特殊情况,凡职工购买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的,在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前提下,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住房套数或公积金贷款次数的限定。
五、实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异地同城化贷款政策
(一)北部湾经济区内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四市视同一个城市,在四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执行同城化政策。
(二)同城化贷款的发放以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为主,中、区直缴存职工在邕购房由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为主发放。
(三)实行本地职工优先政策,当个贷率超过75%,可暂停发放经济区异地同城化贷款,改由职工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负责发放。
六、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效率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挖掘潜力,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提高个人住房贷款率,在2015年底前力争使个人住房贷款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千方百计做好提高贷款办理效率的工作,进一步梳理贷款流程,缩短贷款办理时限,提高贷款服务效率。要积极与相关受托银行沟通协调,做好贷款办理各环节的工作。南宁市住房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的绿色通道,更好地服务于广大职工。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25日
南宁-住房公积金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