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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医保发晋医保发〔2020〕17号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2020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标准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2

  • 发文字号: 晋医保发晋医保发〔2020〕17号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0-08-0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西省
  • 生效日期: 2020-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省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20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及计算方法,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7987元(月平均工资为4832元)。以此为依据,确定2020年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4496元,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月缴费基数标准2739元。

二、各市要切实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支付。

三、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8月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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