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减轻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5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适当调整上述5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现将具体支付比例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5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调整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调整后个人比例 |
一级及以下 | 85% | 15% |
二级 | 75% | 25% |
市三级 | 70% | 30% |
自治区三级 | 65% | 35% |
本通知自2017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我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和上林县、青秀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人员办理上述5种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结算的,自2017年5月8日起按本通知规定的支付比例执行。
2017年7月1日以后,我市各县、区(开发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办理上述5种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结算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支付比例的具体日期,待各县、区(开发区)条件具备后,由我局另行向社会公布。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8日
南宁-基本医疗保险
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