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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社保〔2020〕33号 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关于使用河南省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6

  • 发文字号: 豫社保〔2020〕33号
  • 发文单位: 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
  • 发文日期: 2020-08-11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20-01-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

日前,河南省统计局发布了201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8305元。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请各地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92元的标准核定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工伤职工护理费待遇。其中省本级及郑州市在2019年1月1日前核定工伤职工护理费时的基数高于此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8月1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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