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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社保〔2021〕44号 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关于使用河南省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0

  • 发文字号: 豫社保〔2021〕44号
  • 发文单位: 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
  • 发文日期: 2021-06-28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21-01-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

日前,河南省统计局发布了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71351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遵照《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月平均工资5946元的计发基数,核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工伤职工护理费待遇。对此文下发之前按原数据预核的待遇将给予重核,其差额部分应予以补发。具体手续由各经办机构自行安排。

二、省直参保单位从2021年7月1日起,有关相关待遇按照新基数核定。对7月1日前应予以补发待遇的有关人员,将由省社保中心依据上述基数,把应补调的人员名单、增加的金额反馈给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核实后,于2021年8月底前将调整基数增加的相关待遇连同2021年1月1日以来应补发的金额一并发放到相关人员社保(银行)卡上。

三、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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