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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函〔2023〕3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河南省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5

  • 发文字号: 豫人社函〔2023〕31号
  • 发文单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3-07-11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23-07-1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社会保险中心,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数额,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标准将依此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发标准。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第二条第六项“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之规定,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月平均工资6575元核算2023年度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工伤职工护理费待遇。

二、调整时间。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标准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2023年以来已按原数据预核的待遇重新进行核定,差额部分予以补发,具体程序请各地自行安排。

三、单位核实。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本级参保单位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基数核定,省社保中心依据上述基数把应补发待遇人员名单、增加金额反馈给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各单位7月25日前将核实情况反馈省社保中心工伤待遇处,8月15日前将调整增加的待遇与应补发金额一并发放至相关人员社保(银行)卡帐户。

请各地严格按照新计发标准,精心组织实施,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新增加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023年7月1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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