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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人社发〔2015〕12号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2015年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南人社发〔2015〕12号
  • 发文单位: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5-01-1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 生效日期: 2015-01-16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46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不断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2015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原则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由2014年的人均320元/人·年提高到2015年的人均360元/人·年。

二、补助标准

2015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补助252元/人·年,自治区财政补助67.4元/人·年,市财政补助20.3元/人·年,各城区财政补助20.3元/人·年,各县财政补助40.6元/人·年。其中: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医保,按照所在地规定的学生参保财政补助标准108元/人·年,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规定的补助标准,积极筹措资金,落实补助经费,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于2015年9月30日前足额到位。

(二)各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规范和完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简化拨付流程,及时足额拨付上级和本级补助资金,加强对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15年1月1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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