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46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不断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2015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原则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由2014年的人均320元/人·年提高到2015年的人均360元/人·年。
二、补助标准
2015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补助252元/人·年,自治区财政补助67.4元/人·年,市财政补助20.3元/人·年,各城区财政补助20.3元/人·年,各县财政补助40.6元/人·年。其中: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医保,按照所在地规定的学生参保财政补助标准108元/人·年,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规定的补助标准,积极筹措资金,落实补助经费,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于2015年9月30日前足额到位。
(二)各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规范和完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简化拨付流程,及时足额拨付上级和本级补助资金,加强对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15年1月16日
南宁-基本医疗保险
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