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全省工亡案件认定工作,堵塞漏洞,规避风险,确保工伤认定结论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切实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亡案件备案机制。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对于工亡案件以及视同工亡的情形,不得擅自外延政策界定范围,同时报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二、严格工亡案件备案程序。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由县(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上述工亡案件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在拟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向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并填写《河南省工亡案件备案审批表》(见附件1)。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县(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前对该工亡案件进行复核,重点对认定程序、证据材料、标准把握等进行核实,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河南省工亡案件备案审批表》回复意见后,县(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方可进行公示并下达工伤认定决定。
如果市级与县(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同一案件的认定决定意见产生分歧时,应尽快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县(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沟通后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备。对市级或直管县(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上述工亡案件,应报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上述程序严格办理。
三、规范工亡案件认定程序。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按照受理申请、证据审核、案件调查、公示公告、作出决定、结论送达的程序严格办理。其中,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职工死亡情形有异议的,应当严格进行案件调查核实取证。
四、建立工亡疑难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对于存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政策法规理解不同、判定标准不一致的工亡疑难案件,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主动与法制部门、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做到关口前移,提高工伤认定法制化水平。
五、完善工亡案件结论公示制度。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亡案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应将拟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相关信息在人社系统官方网站或用人单位公共区域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中应明确受理举报部门和举报电话(见附件2)。公示期间未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在公示期结束后及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按规定送达工伤认定结论;如有投诉举报应及时对该工亡案件的档案及材料重新进行审核和补充调查。
六、加强工亡案件省级监督。省厅工伤保险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省工亡案件的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适时组织工伤认定疑难案例分析会议,统一工伤认定政策把握尺度。定期组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对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七、严厉打击工亡案件欺诈行为。对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违规认定,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擅自伪造、涂改病志或诊断书,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欺诈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八、全面落实工亡认定工作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压实工作责任,认真履职尽责,进一步规范工亡案件管理,切实将本通知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九、自2021年6月1日起,新发生的工亡案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21年5月13日
郑州-工伤保险
郑州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
安阳-工伤保险
安阳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
洛阳-工伤保险
洛阳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