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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办〔2020〕3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6

  •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2020〕36号
  • 发文单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0-04-28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20-05-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抗击疫情助推企业顺利复工复产的重要举措。根据省人社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2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按照“五统一一调剂”模式实施,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对待,即:截止到2019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情见附表)

二、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19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进行下调。

三、此次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与《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中免征中小微企业工伤保险费和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叠加执行。即在中小微企业免征期内不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免征期结束后对各类中小微企业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原统筹地区基金可支付月数计算下调比例。对于减半征收的各类大型企业,在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再进行下调,减半期结束后重新按照原统筹地区基金可支付月数计算下调比例。

四、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此次降低费率工作,符合降低条件的地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附件:

2020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单位:万元
单位2019年基金支出合计2019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2020年费率下降比例
省本级9251811304814.70%
郑州市2763222548997.950%
开封市24751424869.150%
洛阳市170504922834.650%
平顶山市66043152057.350%
安阳市133411198010.80%
鹤壁市420222546.40%
新乡市85232644137.250%
焦作市913516322.10%
濮阳市4013785623.520%
许昌市74532662942.950%
漯河市4301916225.650%
三门峡市4895701117.20%
南阳市147231283010.50%
商丘市6981749312.90%
信阳市47281243431.650%
周口市82742695439.150%
驻马店市83141438520.820%
济源市368729009.40%
巩义市3274513918.820%
兰考县9777038.60%
汝州市1143954100%
滑 县14037666.60%
长垣县820313545.950%
邓州市83513231920%
永城市2347295715.10%
固始县438220060.350%
鹿邑县761111617.60%
新蔡县20516059450%
合计数26105270129332.2

说明:1、2019年底累计结余中含77902万元的省级储备金。

2、郑州市含郑州市航空港区有关数据;省直含郑州铁路局有关数据。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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