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人社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22号)转发给你们,请于2023年7月1日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落实: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部门,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要认真组织所辖定点医疗机构落实自治区内异地就医“免备案”工作,及时调整信息系统,优化业务经办流程,做好结算、支付等环节的衔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要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加强基金支出运行分析;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完善协议管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部门,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要以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媒体资源和12345咨询服务电话等服务咨询渠道,站在参保人角度,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采取多样化宣传解读方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南宁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22号)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30日
南宁-基本医疗保险
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