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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人社厅发〔2018〕66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晋人社厅发〔2018〕66号
  • 发文单位: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8-07-10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山西省
  • 生效日期: 2018-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阶段性执行单位缴费比例19%至2019年4月30日。

二、从2018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三、从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行业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大同市和朔州市两个统筹地区,各类用人单位的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太原、吕梁、临汾、晋城市四个统筹地区,各类用人单位的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降到12个月的,费率停止下调。费率停止下调决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贯彻到位。各地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把政策宣传解读到位,正确引导舆论。要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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