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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医保发〔2022〕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桂医保发〔2022〕11号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2-04-1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2-04-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5号)的政策衔接工作,统一规范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调整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项目》坚持“全区统一、新旧衔接、整合归并、拆分删除、分类管理”的原则,在《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的基础上,规范调整13068条项目,其中甲类医疗服务项目10273项,乙类医疗服务项目1792项,丙类医疗服务项目721项,工伤保险203项,生育保险79项。

二、使用《医疗服务项目》内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含体内置放材料),按价格分类管理:200元以下(含200元)为甲类医用材料;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为乙类医用材料;500元以上为丙类医用材料。

三、甲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按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区分甲乙丙类。

四、《医疗服务项目》所列的收费价格为最高限价,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谈判,促使定点医疗机构下浮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五、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要与医疗机构等级、服务水平及能力相适应,对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适时从自治区层面统一规定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以防范过度医疗。

六、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凡未列入《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不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各统筹地区、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违者将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5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补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76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2022年版)

      一、说明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2022年版)

      三、继续允许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3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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