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晋社保局函〔2016〕30号 山西省人社厅关于公布我省2016年参加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晋社保局函〔2016〕30号
  • 发文单位: 山西省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16-06-07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山西省
  • 生效日期: 2016-06-07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企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省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36号)精神,现将我省2016年参加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如下:
   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2960元,根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按照300%核定;低于60%的,按照60%核定。据此计算,2016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即13240元确定,下限按60%即2648元确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和100%自主选择,分别为1765元、2648元和4413元。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2〕27号)规定“单位和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的要求,2016年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其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相应为13240元和2648元。
   请各市社保经办机构抓紧办理参保单位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省直各参保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到省社会保险局登记征缴处申报2016年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附件:
《关于公布我省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36号)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太原-生育保险

太原市生育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太原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太原-失业保险

太原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太原市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