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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实施商品住房“以旧换新”配套措施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综合#

阅读量:6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8-3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 生效日期: 2024-08-3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科室:

为了支持我市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工作的开展,满足缴存职工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相应的住房公积金配套措施,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贷款额度。持有“以旧换新”协议的缴存职工,新购商品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在符合还贷能力要求的前提下,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可额外最高增加2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可与多孩职工家庭、凤凰英才人员等贷款政策相对应的最高贷款额度叠加计算。

二、首付款。持有“以旧换新”协议的缴存职工,新购商品住房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旧换新”协议可作为首付款凭证的有关佐证,办理要件、办理流程等参照现有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房屋套数。持有“以旧换新”协议的缴存职工,且尚未完成旧房过户手续的,其家庭住房套数可按照减少一套住房标准核定,并执行相对应的首套或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

四、购房提取。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置商品住房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符合公积金提取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五、宣讲服务。各分中心、管理部应对参加商品住房“以旧换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做好“点对点”的政策宣讲和服务。

六、实施期限。商品住房“以旧换新”的住房公积金配套措施的实施期限与唐山市促进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实施期限一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08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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