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民营企业职工纳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的建议》(第12.02.22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单位性质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附件二)对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单位有明确规定。根据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的规定,民营企业不属于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要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附件二)规定,严格控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实施范围,不得自行放宽。目前,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对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档案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单位性质进行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
二、关于特殊工种岗位管理
目前,按照“企业直报、属地审核、部级备案”的原则,采取使用全国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管理方式,要求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通过互联网向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等信息。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企业规范填报信息,并对企业所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在办理退休时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工作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实行全国统筹,相关政策和标准由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制定,全区各市无出台相关政策的权限。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若国家和自治区对相关问题出台政策,我们将及时贯彻落实。
感谢您对我市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2日
南宁-基本养老保险
南宁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