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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实行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7-01-1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 生效日期: 2016-12-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的意见》(桂政发〔2015〕53号)和《关于印发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262号)的有关规定,从2016年12月起,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纳入我局实行社会化发放。为确保退休人员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情况表》(附件1)格式填报退休人员退休费。退休费发放标准按应发退休费金额为准,我局不代扣相关费用,退休人员银行账户沿用原发放退休费账户,发放时间为每月6号。

二、从2016年12月起,各单位退休人员有增减变动情况(包括退休人员新增和减少),请于每月25日前填报《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附件2),送我局养老保险待遇科(地址:怡宾路东悦巷6号南宁市社保局养老待遇科)。其中:新增退休人员要附工资福利部门核定退休费的相关材料;死亡退休人员要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其他减少或变动(如取消退休待遇等)的,应附相关材料。没有变动的,不需填报。

三、对于待遇增加或减少的退休人员,也应于每月25日前填报《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表》(附件3)送我局养老保险待遇科审核,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退休费发放。

四、如当月未能及时申报新增的、待遇增加或减少的退休人员,在申报之下月结算相关退休待遇。

五、目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否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尚未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在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确前,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等死亡待遇以及桂政发〔I991〕31号文件规定按退休人员死亡当月退休费标准发给遗属的三个月(不含死亡当月)费用,暂按原渠道审批发放。

六、今后退休人员退休费发放账户和其他事项发生变化的,由单位填报《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4)送我局养老保险待遇科,从报送的下月起变更相关信息。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情况表

2. 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

3. 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表

4. 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6年12月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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