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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社发〔2018〕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2

  • 发文字号: 桂人社发〔2018〕27号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8-07-2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8-07-25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8年度全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2018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5399元,下限为3080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及缴费金额


月缴费基数(元)缴费比例月缴费金额(元)
308020%616
3593718.6
4106821.2
4620924
51331026.6
102662053.2
153993079.8

三、2018年计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涉及“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统一使用61594元/年或5133元/月。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 政 厅

2018年7月2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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