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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6-06-0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 生效日期: 2016-05-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95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存比例

  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缴存单位,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本规定暂按两年执行。

  二、控制缴存基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合肥市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合肥市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

  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可在5%-12%之间自主选择。

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doc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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