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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9年度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9-06-1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 生效日期: 2019-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相关文件规定,现就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肥市统计局公布2018年度合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5074元。本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合肥市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8年度合肥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1268元,调整后月最高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552元。月缴存基数下限按现行的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执行。本次调整缴存职工不得超过月最高缴存额上限5104元,且不得低于月最低缴存额下限156元。市辖四县一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有调整,原则上一年申请调整一次,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请各缴存单位按照要求,于7、8两个月期间认真办理年度基数调整申报工作。各缴存单位在核定缴存基数时,应对职工个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核实,如有错误应及时修改。

特此通知

                                                2019年6月1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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