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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3-12-2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 生效日期: 2013-12-26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于2014年1月至3月携带“个人基数调整批量”报盘表格(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站www.cczfgjj.gov.cn“网上服务”下载)、上一年度6月、12月会计凭证原件及凭证中工资表复印件、财务成本费用明细账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按职工2013年度应发工资和奖金总和进行核定。

三、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按2013年度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最高缴存基数暂执行2013年度标准,待2013年度全市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另行调整。

四、职工工资与上一年度没有发生变化的单位,携带相关报表到辖区分中心审核备案,缴存基数不做调整。

五、各单位应及时与分中心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办理时间,对未按时限办理基数调整的单位,我中心将依法督办和处理。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归集(稽查)处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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