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于2014年1月至3月携带“个人基数调整批量”报盘表格(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站www.cczfgjj.gov.cn“网上服务”下载)、上一年度6月、12月会计凭证原件及凭证中工资表复印件、财务成本费用明细账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按职工2013年度应发工资和奖金总和进行核定。
三、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按2013年度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最高缴存基数暂执行2013年度标准,待2013年度全市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另行调整。
四、职工工资与上一年度没有发生变化的单位,携带相关报表到辖区分中心审核备案,缴存基数不做调整。
五、各单位应及时与分中心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办理时间,对未按时限办理基数调整的单位,我中心将依法督办和处理。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归集(稽查)处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长春-住房公积金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