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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人社发〔2017〕18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阅读量:101

  • 发文字号: 皖人社发〔2017〕18号
  • 发文单位: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17-04-27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安徽省
  • 生效日期: 2017-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1.5%降至1%,即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2017年1月份起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已按照原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多缴费用可以抵扣次月缴费。

三、各地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落实社会保险费一票征收制度,着力推动事业单位参保缴费,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努力实现制度的动态全覆盖,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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