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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1-11-3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 生效日期: 2021-12-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1780元调整至1880元。

  二、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1480元调整至1540元。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至下一个调整日。

  此通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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