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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办函〔2020〕149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上线企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含)3年补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功能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2

  •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函〔2020〕149号
  • 发文单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0-09-1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20-09-1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和《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关于贯彻落实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豫社保﹝2020﹞30号)要求,企业职工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含)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现将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相关功能的流程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具体流程

(一)企业线下申报。企业规范填写《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含)3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资格核定申报表》(豫社保﹝2020﹞30号文附件二),携相关申报材料,到同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线下申报。

(二)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申请表后,进行线下初审,确定需要上传的档案内容和补缴相关信息。

(三)企业线上申报办理。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线下审核通过的,企业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或到业务大厅受理系统申报办理,参保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复核。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以待办业务的形式将补缴申请推送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完成审核、审批。审批不通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修改,填写具体原因后退回,由单位重新申报。

(五)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把补缴事项作为待办业务推送到同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缴。

三、联系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相关问题,请咨询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

联系人:焦国栋        电话:0371-6969015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相关问题,请咨询省社会保险中心综合计划处。

联系人:李宏林        电话:0371-61612053

2020年9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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