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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社养老局〔2016〕26号 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2

  • 发文字号: 豫社养老局〔2016〕26号
  • 发文单位: 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6-09-1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16-09-14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省直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6]1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16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实行按月征缴发放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已实行按月征缴发放单位的退休人员,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直接进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各地应在9月底将调整增加的2016年1至9月份基本养老金补发到位,10月份按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调整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为方便各地各单位开展工作,信息系统同步生成《2016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附件1)、《2016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补拨计划(2016年1-9月)》(附件2)和《2016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已死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补拨计划》(附件3)。

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退休的人员,在计算3.5%增加部分时,其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暂使用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发放的老办法退休待遇(临时退休待遇)标准,待养老金计发办法出台并重新核算退休待遇后,重新确定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额,调整差额部分另行结算。

符合本次调整的基本养老金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应享受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结算给其生前所在单位,由单位支付给法定受益人。

按规定停发、取消等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暂不做统一调整。待各地各单位逐一甄别核准后符合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再据实予以补发。

二已完成参保登记并建立数据库(已转入信息系统)但未实行按月征缴发放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已完成参保登记并建立数据库(已转入信息系统)但未实行按月征缴发放单位的退休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可通过信息系统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额,生成《2016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附件1)并提供给单位,单位确认无误后,仍通过原资金渠道发放。待国家和我省结算政策明确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对各单位一并结算。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直接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把握政策,做好衔接工作,避免出现重发漏发,确保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2016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

2.《2016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补拨计划(2016年1-9月)》

3.《2016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已死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补拨计划》


2016年9月1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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