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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住金字〔2022〕14号 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8

  • 发文字号: 长住金字〔2022〕14号
  • 发文单位: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2-06-1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 生效日期: 2022-06-2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不断强化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治理工作,有效防范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心决定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21〕19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房屋买受人(或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若职工与同一户籍内的父母、子女共同购买住房全部产权的,均可申请提取;若职工与同一户籍内的父母、子女以外的人共同购买住房全部产权的,仅其中一方(贷款购买的仅限主借款人)可按其购买份额申请提取;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得申请提取。”

  二、第十条第(二)项中的提取时限修改为:“应自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若职工与同一户籍内的父母、子女以外的人共同购买住房全部产权的,或同一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权属过户交易的,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12个月后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时限相应顺延至符合提取条件后24个月内。”

  本决定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21〕1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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