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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1-06-0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 生效日期: 2011-06-09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1〕105号)文件精神及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我市从5月1日起调整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最低缴存基数

    (一)市区(含双阳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标准由820元调整为1,000元。

    (二)九台市、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标准由680元调整为830元。

二、最高缴存基数

我市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77元,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8,931元。

三、单位应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每年自行调整。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进位)+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进位)。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须于7月30日前进行调整并补缴完毕。确有实际困难的单位,提出申请,报资金归集处审批,经核实后,可延时调整,但最迟不超过12月30日。逾期仍未办理的,我管理中心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新建户单位按上述标准执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资金归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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