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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缴存基数构成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1-08-0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 生效日期: 2021-08-02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规定,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其中,职工工资构成依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第4.0.9条“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

  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及2020年相关补充规定,为保障职工权益,现就缴存基数中工资总额构成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需要明确的是工资总额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奖金:奖励金额和对象均不由本单位确定,不属于本单位发放的奖金,不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统计。

  政府的专项奖励,如果由上级出政策、规定制度,单位根据政策自行发放;或由上级拔付,单位自行分配的,则应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统计。

  交通补贴:按月发放的交通补贴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采暖费: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从2020年开始,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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