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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医保发〔2023〕12号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23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7

  • 发文字号: 合医保发〔2023〕12号
  • 发文单位: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10-0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 生效日期: 2023-10-08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在肥高校:

现将《合肥市2023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乡村振兴局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30日

合肥市2023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4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覆盖率巩固在95%以上。低收入人口与脱贫人口实现参保动态全覆盖,确保“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二、参保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居民医保:

(一)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二)各类在校学生;

(三)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四)非本市户籍,随在本市就业参保人员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获得我国居留许可证在本市居住未就业的外国人,均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外市参加下年度居民医保的,不得重复参保。

三、筹资标准

(一)普通居民。2023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资助参保对象。医疗救助对象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特困人员(含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给予90%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定额资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

四、集中参保期和待遇享受期

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延长参保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待遇享受期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补缴政策的补缴人员待遇享受期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参保办法

(一)上年已参保居民。线上可登录“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皖事通APP、“安徽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直接参保缴费。线下可前往户籍或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办税服务厅参保缴费。对使用线上信息化手段缴费困难的老年群体,可现金缴费。

(二)新参保居民。线上可登录“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进行参保登记,录入人员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下同),上传相关身份凭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后进行参保缴费。线下可持户口簿或居住证前往户籍或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由社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通过“参保平台”录入参保人员信息进行参保登记,登记后可进行参保缴费。新生儿可参加当年度及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新生儿父母办理参保时应明确新生儿参保年度。

参保缴费成功后可查询、打印税务缴费单据,医保系统缴费到账记录可在两个工作日后查询。

(三)中小学生。由所在学校牵头会同社区(村)居委会负责组织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按照上述两种参保方式参保。

(四)高校大学生。高校大学生原则上在学籍地参保,具体工作按照《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合医保发〔2023〕10号)执行。

(五)资助参保人员。8月25日前,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单位根据职能提供人员名单至县(市)医保中心或区医保管理部门(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档各一份)导入居民医保参保系统。集中参保期内动态新增的资助参保对象,应在12月25日前及时导入居民医保系统。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参保缴费数据与参保登记人数核对。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上报的资助参保人数和标准,将资助参保缴费金额从医疗救助资金帐户划转到市居民医保财政专户。

集中参保期结束后,各相关部门每月5日前应将动态调整的人员信息报同级医保部门比对参保状态。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部门对未参保的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同步维护参保状态信息;对未参保的定额资助参保对象,将名单分发至属地乡镇(街道)、社区(村)进行参保动员,经动员自愿参保缴费的,个人完成缴费后调整医保信息系统参保状态信息。

六、职责分工

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组织宣传和登记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征缴工作,做好扣款数据比对,及时向医保部门推送缴费信息,持续拓展便民缴费方式。

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含四县一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学生花名册,指导市内各学校及幼儿园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工作,督促、引导学生和家长参保缴费。

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提供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员信息,确保人员增减变化信息即时传送。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人员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员、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信息。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组织动员和代收代缴参保费用工作,组织社区(村)居委会对定额资助参保对象逐户逐人上门开展参保动员,确保资助参保对象应保尽保。

在肥高校负责落实大学生在学籍地参保的要求,组织大学生集中参保。

七、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8月31日前)。制订参保工作方案,印制居民医保参保政策宣传材料、参保缴费平台操作指南等培训材料,利用“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媒体开展参保宣传、组织参保相关培训。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提供特殊身份人员名单,向市医保征缴部门申请统一批量导入参保系统。

(二)参保阶段(9月1日至12月31日)。持续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组织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定期向居民推送参保提醒,落实困难人员资助参保工作,将代收的参保费用按规定及时、足额汇缴入国库。

(三)排查阶段(11月中旬至12月31日)。集中组织排查参保情况,市医保征缴部门通过医保信息系统与前两个年度参保信息及户籍人口对比筛查出未参保人员名单,特别是60岁以上及各类学生未参保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比对结果通过入户摸排等方式,对未参保的居民推送参保提示信息,切实做好督促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全面推进。城乡医保参保工作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各相关部门要统筹谋划,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紧盯目标任务不放松,将工作责任层层落实落细,畅通问题反馈渠道,逐级建立沟通联络机制,确保参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对标对表,促进落实。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文件落实,把握好时间节点、关键环节和具体要求,逐项进行细化分解,明确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抓好落实。及时汇报参保工作进展,从10月份起,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要求填报《2023年各县(市)区、开发区参保进度统计表》(附件2),市医保局将定期通报参保进展情况。

(三)聚焦重点,挖掘潜力。扎实推进参保扩面工作,聚焦重点人群参保情况,切实做好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深度挖掘扩面潜力,落实落细未参保排查工作,对摸排的未参保居民建立花名册逐一动员,确保应保尽保。

(四)主动沟通,严格考核。各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共同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城乡居民参保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及乡村振兴工作考核范围。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相关部门组织发动当地镇(街)、村(居)深入开展居民医保参保宣传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知晓参保流程和缴费标准,赢得广大参保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主导作用,广泛宣传居民医保政策,创新宣传形式和内容,通过分析和对比,讲清讲透参保政策,引导居民积极参保。

参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报告。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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