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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人员待遇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5-09-23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吉林省
  • 生效日期: 2015-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等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人员,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34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26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19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11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04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89元。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5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后,不低于2014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33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86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40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其他事项

应当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规定。

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2015年9月2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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