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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迁移海岛居民缴存使用公积金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综合#

阅读量:6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9-0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 生效日期: 2024-09-03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根据《舟山市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一体化改革行动方案》文件要求,聚焦“大搬快聚”,聚力支持“小岛迁、大岛建”工程,经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对市域范围内明确实施集聚迁居的边远海岛居民,按照“户在人在”(迁居前一年长期居住在岛上)的基本标准,推出公积金支持政策。

一、海岛居民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参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缴公积金的海岛居民迁居地无住房的,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上浮20%。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30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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