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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医保规〔2021〕1号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1

  • 发文字号: 长医保规〔2021〕1号
  • 发文单位: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3-2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 生效日期: 2021-03-2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医保分局,各经办机构,各定点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暂行)〉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29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暂行)〉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3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34号)、《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执行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管理,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仅可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二、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人社〔2013〕97号)同时废止。肾移植手术治疗、锁骨骨折内固定手术治疗、肱股骨折内固定手术治疗、尺骨骨折内固定手术治疗、桡骨骨折内固定手术治疗、桡尺骨骨折内固定手术治疗、骨结核住院非手术治疗、血友病住院和门诊治疗、结核性脑膜炎住院治疗、肝豆状核变性门诊治疗等仍按照大病低自付待遇政策执行。

三、本通知由长春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如国家、省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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