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226号),切实保护女职工生理期健康,提高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待遇,现就女职工经期护理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女职工经期护理费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三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三十元,企业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二、调整后发放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总工会
2018年10月29日
南昌-生育保险
南昌市生育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