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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长春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23-01-1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 生效日期: 2023-01-18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长春市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2023年度长春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长春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所有长春市参保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23年1月18日至2月28日。

三、缴费基数执行周期

  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事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执行周期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费款所属期)。

四、申报内容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2023年长春市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以2022年度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为标准进行申报(即职工收入总额全部项目,包括年度第13个月工资、奖金、补贴、调资年度补发工资等部分),职工以2022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社会保险全口径平均工资及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107号)公布的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6618元,上年度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6384.83元,长春市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9154.49元,下限为3830.9元。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职工医保个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作为职工医保个人缴费基数。各参保单位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的医保信息平台将自动调整。

  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实发金额申报。

五、申报方式

  2023年度长春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

  (一)下载填报

  登录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缴费基数申报(http://ybfw.ybj.jl.gov.cn),进入单位网厅,点击“职工工资批量申报”模块,下载模板并填报职工基数(具体操作方法详见《2023年度长春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网上填报操作说明》附件1)。各参保单位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对模板中“申报工资”项的数据进行填报,并只能对模板中的“申报工资”项进行填报。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工资均需要填报。

  (二)数据上传

  参保单位进入“单位网厅”,点击“批量工资申报”,导入已填报的模板数据。如参保单位上传缴费基数后,发现申报错误,可重新下载模版再次申报,将以参保单位最后一次申报为准。

  (三)核定缴费

  3月6日恢复网厅核定缴费功能,参保单位可按新基数核定4月份缴费通知单并缴纳医保费。对逾期未办理申报的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2条规定,按照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缴费数额,并列入本年度重点审查对象。

  (四)材料备查

  参保单位需准备《2023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编制手册、人员名册或能证明确属该单位职工的相关手续(如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核定表、人员调动表、报税登记表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表(12月份)、2023年1月财政统发工资表、退休人员退休金发放表(12月份)、2022年度第13月工资发放表、工资台帐、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以及《2023年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附件2),将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自行保存,申报期结束后,我们将对参保单位申报的基数情况进行抽检复核,对少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


  业务咨询电话:0431-12393


  附件: 1. 2023年度长春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网上填报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

 2.2023年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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