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合医保发〔2019〕34号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6

  • 发文字号: 合医保发〔2019〕34号
  • 发文单位: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11-2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 生效日期: 2020-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降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分别由7.4%、8%调整为6.4%,职工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

二、相应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等缴费费率

建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9%调整为8%,不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费率由5.5%调整为4.5%。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一次性缴费费率相应调整为4.5%。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减税降费政策的具体行动,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医保、财政、人社、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同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工作落地见效。

(二)完善信息系统。各级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要按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要求,及时升级优化社会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调整参数设置,确保降费率工作落实到位。医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要认真梳理单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人员信息,在信息系统中增加生育津贴判断指标,确保降费率后生育津贴待遇正常发放。

(三)做好政策宣传。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是减税降费、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9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合肥-生育保险

合肥市生育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合肥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