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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终止参保业务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24-01-1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 生效日期: 2024-01-1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参保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申请因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参加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终止参保相关业务,具体规范如下:

一、参保单位应依规及时主动地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办理职工终止参保业务申请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因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参保”。

参保单位需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火化证》或户口注销登记页(死亡)等业务要件,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参保业务。

二、终止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余额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一次性支付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或继承”。

参保单位需填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由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吉林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凭证》,经审批后拨付相关费用。

三、参保单位为终止参保职工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可提出办理退费业务申请,多划入个人账户费用应返还医保基金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第五十四条规定:“参保职工因死亡未及时办理退保的,参保职工死亡次月起多缴的医保费,参保单位可申请办理退费,多划入的个人账户需返还至医保基金”。

终止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多划入部分,参保单位需提供税务完税证明原件、单位在银行的存缴成功的银行进账单、单位情况说明、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窗口填写退费审批单。

四、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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