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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医保联〔2022〕11号 关于转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9

  • 发文字号: 长医保联〔2022〕11号
  • 发文单位: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2-09-2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 生效日期: 2022-10-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医保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

现将《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为保障落实,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自2021年10月1日起,参保单位缴纳风险储备金政策不再执行。

二、原则上对已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的人员(包括2011年4月1日之前以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核算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与用人单位医保缴费脱钩,享受相对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我市2022年10月1日之前的成年居民医保(不含学生医保)缴费年限可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折算累计,2022年10月1日起的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不再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折算累计。

四、我市与《办法》不一致的参保缴费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办法》执行。《办法》未明确的内容,按照我市现行政策执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经办衔接和解释等工作。

附件: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9号)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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