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请省医保监测中心、省社保中心做好维护工作,新增谈判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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